(2017)晋09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颉志斌、班旭青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颉志斌,班旭青,张国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颉志斌,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农民,住本村。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5月2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班旭青,又名班海宾、班滨,绰号“斌了”,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农民,住忻府区。该曾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7日因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2014年3月1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炜炜,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玉红,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国文,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个体户,住忻府区。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3月23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3月29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颉志斌、班旭青、张国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晋09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颉志斌、班旭青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发回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赵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