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与林立华、胡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林立华,胡香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428号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赖坊乡文昌街。负责人:严少良,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仁,该信用社职工。被告:林立华,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胡香莲,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清流县。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与被告上官儒发、陆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 中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建华(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不予执行公证(?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508?/?20050828194347.htm?)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