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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武明蓉与叶跃兴、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明蓉,叶跃兴,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武明蓉被执行人:叶跃兴被执行人:杨玲本院在执行武明蓉与叶跃兴、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叶跃兴、杨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跃兴、杨玲银行存款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