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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海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海锋,王吉定,魏柏英,余姚市高帆电器厂,余姚市马渚镇金星灯具厂,余姚市朗诚包装印刷厂,余姚市临山镇隆丰电器塑料厂,符利文,张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00201-1。法定代表人:王文鉴,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海锋,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吉定,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魏柏英,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高帆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潘巷村(朝梅山脚)。组织机构代码:L3647082-4。代表人:魏佰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镇金星灯具厂。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组织机构代码:72813485-3。经营者:张忠良,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朗诚包装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潘巷村。组织机构代码:68426686-3。代表人:魏柏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姚市临山镇隆丰电器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汝东村九龙山。组织机构代码:L0445377-1。经营者:冯海锋,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符利文,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明珠,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海锋、王吉定、魏柏英、余姚市高帆电器厂、余姚市马渚镇金星灯具厂、余姚市朗诚包装印刷厂、余姚市临山镇隆丰电器塑料厂、符利文、张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