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汉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127号之二 被执行人:林汉稳,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关于被执行人林汉稳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人民币9295.69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深圳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汉稳持有深圳市世纪华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