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吉祥与被执行人王彦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祥,王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吉祥,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王彦保,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祥与被执行人王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彦保于2017年5月19日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本案执行标的系夫妻共同债务,需待离婚案件处理后方能确定夫妻双方分担的数额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彦保的中止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军保代理审判员 张 海 龙代理审判员 侯 喜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