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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绍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173号罪犯赵绍亮,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金武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罚金未缴纳)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将罪犯赵绍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赵绍亮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绍亮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绍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