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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凯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凯琳经贸有限公司,艾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凯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邢宝瑾,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艾酩(曾用名艾志宏,艾森),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凯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艾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