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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国渭、程金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国渭,程金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特71号申请人:叶国渭,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程金凤,女,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代理人:叶光照(系被申请人程金凤的丈夫),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叶国渭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金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叶国渭的申请委托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程金凤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国渭称,请求法院宣告程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国渭为程金凤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程金凤从2015年起至2016年间大病几次,最后因患脑埂死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家中雇保姆照料一年。由于程金凤意识不清,脑子有问题,特指定叶国渭为程金凤的监护人才可以签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叶光照同意叶国渭的的申请意见,并承认叶国渭主张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叶国渭系程金凤的儿子。2016年6月19日,程金凤因“反复肢体抽搐4月余”到浙江衢化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埂塞后遗症2.癫痫3.高血压病4.支气管哮喘5.阿尔茨海默病。2016年7月31日,程金凤出院,出院情况:右侧肢体活动欠佳,乏力较前稍改善,无明显四肢抽动及双眼凝视,睡眠尚可,二便无殊。查体:神清,精神一般,呼吸音较弱;未闻及干湿罗音,心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四肢肌力检查不配合,右下肢肌力欠佳,行走不稳,双侧巴氏征阴性。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的委托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衢市三医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65号鉴定意见书,对程金凤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鉴定意见:(一)精神医学评定:血管性痴呆;(二)法律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事实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程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要求指定申请人为程金凤的监护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程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叶国渭为程金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