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学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彬,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晚7时许,在龙江县大连金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烘干塔值班室,被告人李学彬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拉开后二人在锅炉房休息室又厮打在一起,李学彬从衣服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将贾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贾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学彬于2017年2月6日在龙江县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学彬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学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学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学彬在龙江县大连金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锅炉工期间,与该公司铲车司机被害人贾某发生口角,在该公司院内烘干塔值班室二人厮打在一起,被其他工人拉开。后二人来到锅炉房休息室,再次发生厮打,李学彬从衣服兜内拿掏出折叠刀,将贾某左胸、左肩部扎伤。经鉴定,贾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学彬的家属与被害人贾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给贾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学彬于2017年2月6日在龙江县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李学彬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李学彬被抓获情况;3.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李学彬无前科劣迹行为;4.谅解书及收款据,证实李学彬家属赔偿贾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贾某对李学彬的行为表示谅解。(三)证人证言1.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3日晚上7点左右,其在门卫室玩手机。烧锅炉兼打更的李学彬和铲车司机贾某前后脚进屋了。进屋后二人就打到一起,其将二人拉开,将贾某推出屋。当时没看到谁有伤,事后贾某说喘不上气,知道被扎伤了;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3日晚上7点左右,锅炉工李学彬到烘干塔操作室溜达,开铲车的贾某也进屋了。贾某问李学彬“昨天开大门时,你是不说什么了?”李学彬说:“我什么也没说。”二人厮打到一起,其将二人拉开。李学彬回锅炉房,贾某开铲车干活去了。二分钟左右,吕会钟进屋说:“贾某被打坏了。”其到装卸队休息室看到贾某,贾某的左胸有血。贾某说:“喘气费劲,已经拨打120救护车了。”(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晚上8点左右,其开单位大门时,门卫打更的李学彬说:“你他妈的开大门干啥。”其没有理会李学彬。3月13日晚上7点左右,其到单位烘干塔值班室遇到李学彬,与李学彬发生口角。其拍李学彬肩膀一下,李学彬打在其脸上一拳,其与李学彬厮打在一起,被他人拉开。李学彬回锅炉房休息室,其尾随过去。进屋后其打李学彬肩膀一拳,与李学彬再次厮打一起,被副经理岳某拉开。其回到装卸队休息室后,觉得喘气费劲,发现被扎伤。(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学彬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贾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彬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学彬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李学彬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鑫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轶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