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周连委与周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委,周景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851号原告:周连委,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周景星,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周连委与被告周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周连委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连委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委撤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周连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边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