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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谷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谷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23号原告:李桂芬,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托代理人魏振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建成,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邴永生,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芬与被告谷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振龙、被告谷建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9日,李桂芬陆续给被告谷建成送煤用于一中锅炉房取暖,并由负责人谷建成给予出了欠条,共计肆拾肆万零肆佰元整(¥440,440.00元)。之后谷建成分2次支付了煤款,每次10万元,共计20万元。后又在五棵树某处给李桂芬煤107.39吨×550元/吨=59,064.50元。以上三次共计给付现金259,064.00元,余下煤款181.336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谷建成偿还本金181,336.00元;被告给付以上本金法律保护内的利息(从2013年4月9日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告诉主体错误,谷建成是职务行为,是代表鹏宇公司;利息没有约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前,原告李桂芬陆续给被告谷建成送煤用于榆树市第一中学锅炉房取暖。至2013年4月9日,被告共计欠原告煤款440,440.00元,由谷建成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之后谷建成通过转账或以煤抵款,共计给付原告欠款259,064.00元,剩余煤款181.336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谷建成偿还本金181,33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0.05%计算,从2013年4月9日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出庭证实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煤款应及时给付,被告拖欠不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利息没有约定,不予保护。被告谷建成辩称的谷建成是代表鹏宇公司的职务行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桂芬煤款181,336.00元。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