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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书友、雷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友,雷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书友,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随县。2016年5月24日因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伐林木,被随县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作出补种树木900株,罚款人民币66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释放。辩护人付俊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伟,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随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随县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友、雷伟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李雄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友及其辩护人付俊杰、被告人雷伟及其辩护人汪冬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村民廖方云、王玉启等四人以31000元的价格从随县殷店镇天峰村一组村民刘山、程仕刚等三人手中购买了天峰村老郑沟山场,并于2015年12月申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砍伐,按审批的数量尚未砍完就未再砍伐。2015年,被告人雷伟的父亲身患重病,在武汉等地医院救治一段时间后死亡,欠下30余万元债务,当年被确定为精准扶贫对象。2016年春,被告人陈书友得知廖某、王某等人有片山场,其为了自己盈利和帮扶雷伟,便同雷伟商定由自己出资与雷伟买下山场杂木砍伐出售。后经同廖某等四人协商,被告人陈书友、雷伟以44000元的价格将廖某等人在老郑沟山场杂木买下,并于2016年4月22日以雷伟的名义与廖某等人签订了《山场转让协议》。2016年10月初,被告人陈书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河南省桐柏县人孙某(刑拘在逃),请孙某在其购买的山场砍树,陈书友并将本地加工木片的工人介绍给孙某。双方约定,原木粉碎成木片之后由孙某负责出售,出售后每吨支付被告人陈书友、雷伟150元。2016年10月初,孙某联系河南省确山县的贾某1、吴某1夫妻,要其二人组织人员到随县砍伐杂木。2016年10月4日,贾某1、吴某1夫妻及其邀约的吴某2、雷某、杨某1、贾某2等12人来到随县殷店镇天峰村三组,开始对陈书友、雷伟购买山场的杂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杂木加工成木片交由孙某出售。在砍伐过程中,被告人陈书友有时到砍伐现场进行查看。吴某1对每个人砍伐的杂木称重后在笔记上进行了记载。每次称重时,被告人雷伟将称重的数量记下并告之陈书友。2016年10月10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他人举报后到砍伐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车加工的木片。公安机关通过现场调查,并结合吴某1记载的砍伐数量,确认陈书友、雷伟山场此次被砍伐的杂木总重量为206.332吨,折合立木蓄积187.57立方米。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2、证人刘某、廖某、毛某、张某、段某、贾某1、吴某1、吴某2、雷某、贾某2、杨某1的证言;3、雷某、吴某2、段某、毛某、吴某1、贾某1对陈书友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吴某1、贾某1对孙某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4、廖某、程某2、王某、杨某2等4人与刘山、程某1、汪某就出售山场签订的《协议书》,雷伟与廖某、程某2、杨某2、王某签订的《山场转让协议书》;5、随县林业局殷店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6、公安机关提取的吴某1记载砍伐杂木数量的笔记本一本(有记录内容共计6页);7、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计算吴某1账本的情况说明》;8、公安机关拍摄的本案滥伐林木现场照片10张;9、被告人陈书友原受行政处罚的鄂随县森林公林罚决字[2016]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0、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1、被告人陈书友、雷伟的供述与辩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随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书友、雷伟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后,分别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陈书友、雷伟在此次犯罪前的社会活动中表现较好,具备较好的非监禁刑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友、雷伟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购买的山场杂木,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滥伐林木过程中,联系砍伐人员等事宜均是被告人陈书友所为,被告人雷伟只是一般参与,陈书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备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量刑情节。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具备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各自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陈书友予以从轻处罚,对雷伟予以减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二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陈书友从轻、对被告人雷伟减轻处罚的同时均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书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雷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孙天耀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马定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