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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董敏申请执行池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敏,池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敏被执行人池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董敏申请执行池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7519-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池季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通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因((2016)川0107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107民初7519-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池季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通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