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群、吴清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吴清江,吴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群,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吴清江,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学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群与吴清江、吴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330441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未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群因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已向法院书面申请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