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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春滨、马彦勤、马文义、马瑞金融借贷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滨,马彦勤,马文义,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21执2254号申请执行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罗县。被执行人武春滨,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户地址:平罗县。被执行人马彦勤,女,1969年05月01日出生,个体户地址:平罗县。被执行人马文义,男,1963年05月13日出生,个体户地址:平罗县。被执行人马瑞,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户地址:平罗县。申请执行人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春滨、马彦勤、马文义、马瑞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221执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宁0221执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934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093433元;执行费13334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21执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 峰审判员 杜 治审判员 杨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立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