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爱成与崔更须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爱成,崔更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61号申请执行人:樊爱成,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崔更须,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爱成与被执行人崔更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更须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