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张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张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茂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