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与樊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樊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743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11-13号。负责人:黄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佩,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与被告樊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