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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邹军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军,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邹军,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邹军,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邹军,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56号原告:邹军,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树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24/30),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亚民,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张忠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季明均,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邹军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邹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