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备备与汪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备备,汪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818号原告:卢备备,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珺,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超,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全军,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卢备备与被告汪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备备的委托代理人孙珺、黎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备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9000元及利息3316.7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关系,2016年8月份,被告以眼睛需要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8月2日、8月3日和8月19日先后通过支付宝、淘宝套现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借款共计39000元整。2016年8月19日,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8月25日前归还,每月利息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被告汪全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备备与被告汪全军系大学同学关系。2016年8月份,被告以眼睛需要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2016年8月2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借款7000元;2016年8月3日,被告通过淘宝套现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8月10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20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本人汪全军截止于2016年8月19日,向卢备备借款39000元,承诺于2016年8月25日前还清,每月利息500元整。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上述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全军立即偿还原告卢备备借款39000元及利息3316.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被告汪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秀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