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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永与贾志强、贾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贾志强,贾秀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41号原告:秦永,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夏丽丽,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强,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贾秀娟,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秦永诉被告贾志强、贾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秦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井柏年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