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永与贾志强、贾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贾志强,贾秀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41号原告:秦永,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夏丽丽,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强,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贾秀娟,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秦永诉被告贾志强、贾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秦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井柏年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