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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廷兵与冯建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兵,冯建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912号原告:王廷兵,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冯建业,男,生于1970年3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廷兵诉被告冯建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廷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廷兵撤回对被告冯建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王廷兵负担。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