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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徐义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涛。上诉人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0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仅为互联网网络信息平台,被控侵权行为地不在上海,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及便于日后执行,认为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的人民法院审理更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起诉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侵权,同时起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主张一审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而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四川徐记大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