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立军与李风贤、姜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军,李风贤,姜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3268号原告:唐立军,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风贤,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姜菊芳,女,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唐立军与被告李风贤、姜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立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风贤、姜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风贤、姜菊芳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6日,被告李风贤因偿还其儿媳欠款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被告李风贤与姜菊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所用,系夫妻共同债务,姜菊芳应承担偿还责任。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被告李风贤、姜菊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风贤向原告唐立军借款2万元,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唐立军要求被告李风贤、姜菊芳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风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立军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姜菊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在姜菊芳与李风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被告李风贤、姜菊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风贤、姜菊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