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董文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强,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984号原告:董文强,男,1952年3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XX,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董文强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董文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