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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董文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强,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984号原告:董文强,男,1952年3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XX,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董文强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董文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