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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81号原告: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王家于埠村东。法定代表人:陈之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玲,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顺,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人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二路交汇处324号。法定代表人:孙光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馨,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理财款及收益共计6548727.28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凯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洪展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人民陪审员  邢开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