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丽连、余光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丽连,余光添,黄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7号申请执行人:傅丽连,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余光添,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黄淑娟,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丽连与被执行人余光添、黄淑娟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傅丽连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