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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248陈明明、向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明,向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248号原告:陈明明,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系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向松,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系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原告陈明明诉被告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明明于2017年5月19日以需要重新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明负担。审判员  贾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