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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峻堙与李佳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峻堙,李佳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90号原告:李峻堙,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文湾村2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章彩,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文湾村2组。(系李峻堙妻子)被告:李佳乐,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长寿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峻堙诉被告李佳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峻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