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依兰县道台桥镇有力屯。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道台桥镇育人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道台桥镇北岗屯。冯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采取拘留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欠款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