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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明慧、张永林犯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慧,张永林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慧,女,1968年7月18日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0月21日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投案。因拒不到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永林,男,1975年11月20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永林、陈明慧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永林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陈明慧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明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邱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明慧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明慧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明慧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