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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8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翟广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程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民,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为1960元,由上诉人山东安铨智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纯金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浩介晨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