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伟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伟杰,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高中文化,现租住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伟杰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李新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伟杰因生活拮据萌生抢劫念头,遂将其租住处一把单刃尖刀揣入怀中,出门上街寻找作案目标。后在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与先锋路交叉口处,董伟杰搭乘了被害人薛某1所驾驶的冀D×××××号出租车,指引薛某1将出租车开至邯郸市复兴区明仕巷内后停车,然后该董从怀中掏出尖刀架在了薛某1的脖子上,威胁其交出随身财物,薛某1将车内的300余元现金和小米4S手机交给了董伟杰,董伟杰遂下车往南窜至王郎新村后返回租住处。经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劫小米4S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邯郸市公安局特别行动警察支队及复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化林刑警队民警出具的抓获董伟杰的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董伟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薛某1的陈述及对抢劫其的男子(董伟杰)进行指认的辨认笔录;证人薛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和搜查作案工具笔录,扣押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清单、照片;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伟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伟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米 娥审 判 员  李树强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