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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修文县土产公司与张廷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文县土产公司,张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土产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郑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廷秀,女,1961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修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土产公司申请执行张廷秀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双方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土产公司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刘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