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秀东、杨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东,杨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200号原告:杨秀东,男,汉族,贵州省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杨兵,男,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法定代理人:步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秀东与被告杨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杨秀东于2017年5月19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东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杨秀东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桂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