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凤有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凤有,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648号原告岳凤有,男,满族,于1962年4月12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西大桥村。被告杨光,男,汉族,于1976年8月12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凤有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凤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凤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凤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琼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