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重阳与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重阳,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重阳,男。被执行人石斌,男。本院执行的张重阳与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9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斌应向张重阳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2520、执行费822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石斌至今未清偿债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4)榆民初字第05927-2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草场坡新文巷摩登主场小区8幢10911号(权属号码:1100106010-1-8-10911-2)住宅房一套,现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石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草场坡新文巷摩登主场小区8幢10911号(权属号码:1100106010-1-8-10911-2)住宅房一套。二、被执行人石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区内,被执行人石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石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石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第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 志 军审判员 马杰助理审判员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