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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江与被告郝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江,郝祥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85号原告:张永江,男,汉族,农民。被告:郝祥福,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永江与被告郝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永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江负担。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