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江与被告郝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江,郝祥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85号原告:张永江,男,汉族,农民。被告:郝祥福,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永江与被告郝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永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江负担。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