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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雪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45号被执行人:朱雪钢,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浙刑三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朱雪钢盗窃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