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宗继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继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继荣,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桓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宗学利,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继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继荣及其辩护人宗学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宗继荣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鲁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强制报废)沿唐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镇邢家农业银行附近时,不注意观察情况,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张某及怀抱的儿童李某撞倒。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宗继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宗继荣已赔偿被害人张某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宗继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收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损伤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继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宗继荣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