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林永利、施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林永利,施爱金,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9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永利,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施爱金,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饮马街副36号。法定代表人:宁灵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林永利、施爱金、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6.5元,申请费1270元,合计269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