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建淼王丽芳泰州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建淼,王丽芳,泰州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建淼,男。被执行人王丽芳,女。被执行人泰州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堂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525270元、违约金2101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67103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775元、执行费7940元,共计6290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建淼、王丽芳、泰州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90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