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执567-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华亮与李清开、陶国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记均,江绪富,陈华亮,邹成德,唐志恩,刘清平,饶发庭,陈昌兵,刘成军,李清开,陶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67-575号申请执行人:廖记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绪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华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邹成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志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清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饶发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昌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成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清开,男,汉族。被执行人:陶国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廖记均等九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清开、陶国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因被执行人李清开、陶国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清开、陶国福所有的价值115480.00元的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