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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邓松与曹建辉、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吴邓松,曹建辉,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二街19号102-402.负责人:李旭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恩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邓松,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腾伟,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曹建辉,住湖南省南县。原审被告: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博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树培,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