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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永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春,符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35���申请执行人:白永春,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符艳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丰台铁路局丰台西站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白永春与符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永春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艳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白永春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符艳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