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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某甲,男。被执行人马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马某某乙在靖边县公路管理段的工资及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