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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李杭宸、赵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李杭宸,赵圣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3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磊,该行行长。地址:开远市领券西路57号。委托代理人:彭丽华,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系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敏,女,1965年7月21日生,回族,住开远市,系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杭宸,男,1987年11月8日生,彝族,住开远市。被告:赵圣杰,女,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诉被告李杭宸、赵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开远市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亚眉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茜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