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贺良与阮琳、徐劲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良,阮琳,徐劲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051号原告:贺良,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阮琳,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劲鹰,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贺良与被告阮琳、徐劲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贺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