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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贺良与阮琳、徐劲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良,阮琳,徐劲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051号原告:贺良,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阮琳,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劲鹰,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贺良与被告阮琳、徐劲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贺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