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吴俊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吴俊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222号原告: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杜澄大道冲澄工业区9号第四幢2、3层。法定代表人:谭万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冬莹,是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是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俊荣,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吴俊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捷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银邝小娴 来自: